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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59號
原 告 上一國際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訴訟代理人 謝銘仁
被 告 駿品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宏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經本院函詢原告陳報其存放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5樓內安定器、電子零件、機板等機械設備之折舊方式,並請求說明折舊後之數額,原告已表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8,500 元,有本院電話查詢登記表可稽,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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