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
原 告 睿暘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清池
被 告 忠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穆泓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1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16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核定第一審裁判費,通知原告繳納,惟被告不服提起抗告,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抗字第1065號民事裁定將原裁定廢棄,並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億3425萬7,296元,則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46萬5,802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82萬9,616元外,尚應補繳263萬6,18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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