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補,2148,202404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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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148號
聲 請 人 楊隆利


訴訟代理人 林萬憲律師
蔡宜庭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林姵瑜間遷讓房屋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退還溢繳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溢繳訴訟費用新臺幣70,768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112年度補字2148號民事裁定核定為18,351,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568元,嗣經本院撤銷前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999,96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5,800元。

又聲請人已於112年11月30日繳納裁判費173,568元,並於112年9月14日繳納聲請調解之聲請費3,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二紙可稽,核聲請人溢繳第一審裁判費70,768元(176,568元-105,800元=70,768元),聲請人聲請返還,依前開法律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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