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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225號
原 告 吳禹慶
訴訟代理人 王俊翔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昶睿、曾奎諺、許仲豪、陳佳琦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萬7,73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萬4,26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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