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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341號
原 告 誠品生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旻潔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偉琳即豐瑞誠商號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支付命令聲請狀請求事項記載為新臺幣(下同)76萬2,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87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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