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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27號
原 告 仇安萍
訴訟代理人 劉安桓律師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潘秋英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0,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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