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補,2435,20240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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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5號
原 告 雷湘蓮

上列原告與被告壹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萬1,600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2,5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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