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7號
原 告 新巨蛋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綉雯
訴訟代理人 李岳洋律師
陳靖琳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建鋒、民昌電器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8,87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