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補,2438,2024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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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38號
原 告 鍾佩洳
訴訟代理人 陳彥潔律師
被 告 葉詔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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