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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40號
聲 請 人 榮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詠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邦、黃畹藀間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
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發還擔保金,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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