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補,2452,20240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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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52號
原 告 劉俊麟
訴訟代理人 王奕仁律師
上原告與被告許智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楊佩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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