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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62號
原 告 洪愛理
兼法定代理 洪玉龍
人
共 同 周聖皓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莉晴律師
被 告 昊聯光電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邱尤珍
人
被 告 吳忠和
馥笙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龔孝賢
人
被 告 程慶生
上上願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廖兆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肆萬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貳萬陸仟貳佰肆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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