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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2473號
聲 請 人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金聲
代 理 人 張嘉真律師
王之穎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蕙蘭、陳帝君、陳振偉間發還擔保金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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