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1024,202404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 告 林麗嬌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江儼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林意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溢繳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應予返還。

理 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訴之聲明為:⑴被告應依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113年1月26日鑑定報告書附件七、一所示方式修繕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4樓房屋,至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3樓房屋不漏水。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916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先前以第三人估價單陳報⑴之修繕費用為97萬元,對於⑵之修繕費用陳報為1000元,並據此繳納裁判費11570元,惟依前揭鑑定報告書所載,⑴4樓之修繕費用為71820元,⑵3樓之修繕費用為91602元,訴訟標的價額及金額共為163422元(71820+91602=163422),應繳裁判費為1770元,是原告溢繳9800元(00000-0000=9800),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