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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4號
原 告 林麗嬌
訴訟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江儼
訴訟代理人 蔡宜臻律師
林意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依附件即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113年1月26日鑑定報告書附件七、一所示方式修繕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4樓房屋,至原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3樓房屋不漏水。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壹仟陸佰零貳元,及自民國113年3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二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但書第2、3、7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之聲明為:⑴被告應修繕原告所有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3樓(以下簡稱系爭3樓)房屋至不漏水狀態,並將該房屋回復原狀,修繕及回復原狀之費用由被告負擔。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000元(暫定),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嗣於第一次言詞辯論期日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依鑑定報告書附件七、一所示方式修繕被告所有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4樓(以下簡稱系爭4樓)房屋,至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不漏水。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916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⑶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合於首揭規定,爰准許原告為訴之變更。
二、原告主張:1原告為系爭3樓之所有權人,被告為系爭4樓之所有權人,被告將系爭4樓出租他人,平時並未居住,亦未妥善管理維護,導致原告所有系爭3樓近來出現壁癌、漏水情事,原告透過被告之房客聯繫被告,然而被告未實際有修繕動作,使原告所有系爭3樓漏水越來越嚴重,至少有廚房、主浴、客浴、後房間及客廳漏水。
自111年初,漏水情形擴大,壁癌情形更為嚴重,原告只能盡量以塑膠袋將特定漏水處稍微包覆,使水量不至於過於影響居住生活。
爰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後段規定,請求被告修復系爭4樓至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不漏水狀態。
又被告為系爭4樓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1項規定,被告就系爭4樓其專有部分應盡修繕、管理、維護之責,然其未盡修繕等義務致房屋漏水,而侵害原告所有系爭3樓致受損害,應屬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原告,應負侵權行為賠償責任。
請法院擇一為有利於原告之判決。
2本院囑託台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結論略為:⑴系爭3樓之廚房、後陽台現況,尚有潮溼漏水現象(鑑定報告書第3頁參照)。
⑵造成系爭3樓漏水之原因為系爭4樓所致,鑑定報告提及:「本案研判3樓房屋廚房、後陽台漏水原因為4樓房屋後陽台防水層有老化、破損,致使4樓房屋後陽台長期用水時或下大雨雨水潑入時,水份會沿防水層縫隙處往下流滲至4樓樓板滲入而造成內部含水量增加,致使3樓後陽台天花板長期含水量增加並沿裂縫滲流至廚房天花板,這些水份進而分解水泥內之鈣、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鈉,而這些氫氧化物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俗稱壁癌、白華)及長期生長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難而造成潮溼等滲漏水現象。」
(鑑定報告書第6頁參照)。
⑶鑑定報告書並就從4樓後陽台施作列出修復方式、費用:「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3樓房屋廚房、後陽台漏水情形修繕方法建議費用概估(從4樓後陽台施作):防護措施(含設備搬遷拆除及復原)、舊有磁磚、水泥砂漿打除運棄(含切割)、1:3樹脂水泥砂漿施作洩水坡度及素地面粉刷整平、隅角及排水管四周快乾水泥填縫及縫隙灌注聚胺基甲酸酯發泡材、門檻防水補強、聚合物水泥系(俗稱水和凝固型或彈性水泥)塗膜防水材(一底三道加補強布3.2kg以上)、舖貼磁磚含黏著材(牆壁可塗油漆)、落水頭拆除更新、完工浸水檢測、零星工料、材料搬運、垃圾清運、廠商管理利潤、營業稅捐,修復費用概估71820元(詳附件七、一),以上連工帶料施工牆面最少施作30cm以上,施工工期約7~10天,以上價格係參考防水廠商訪價之價格(訪價之廠商具有營建防水技術士證照:恆富欣工程有限公司、昱林國際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第6至7頁參照)。
⑷鑑定報告並就3樓列出因漏水所致損害回復費用預估:「新北市○○區○○街00巷000弄00號3樓房屋因漏水所致損害回復費用概估(從3樓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廚房、後陽台施作):防護措施(含設備搬遷拆除及復原)、舊有油漆、壁癌刮除或磨除運棄(含施工架)、裂縫灌注環氧樹脂(或聚胺基甲酸脂發泡材、含施工架)、塗膜矽酸質系防水材(一底二道1.5kg以上)(含施工架)、批土油漆(含施工架)、零星工料、材料搬運、垃圾清運、廠商管理利潤、營業稅捐,修復費用概估91602元(詳附件七、二),以上連工帶料施工,施工工期約7~10天(建議4樓房屋施作完成確認不漏水再施作3樓房屋部份),以上價格係參考防水廠商訪價之價格(訪價之廠商具有營建防水技術士證照:恆富欣工程有限公司、昱林國際有限公司)。」
(鑑定報告第6至7頁參照)。
基此,原告就訴之聲明第一項引用上開鑑定報告書附件七、一所示方式,請求被告依該方式修繕被告所有之系爭4樓,至原告所有系爭3樓不漏水為止。
又就系爭4樓漏水導致原告所有系爭3樓之損害,亦引用鑑定報告書內容,以91602元請求損害賠償。
3並聲明:⑴被告應依鑑定報告書附件七、一所示方式修繕被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至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不漏水。
⑵被告應給付原告91602元,及自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⑶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以:被告於系爭3樓漏水原因釐清之前,即多次積極委託廠商到場進行檢查修繕,並主動詢問修繕後系爭3樓是否尚有漏水等情,有被告家人與承租人暨原告訴訟代理人之對話記錄可稽,並無原告所指無實際修繕之情事。
又原告主張系爭3樓房屋於廚房、主浴、客浴、後房間、客廳等5處有漏水,並提出970000元之報價單為憑,要求被告修繕,法院亦以此作為本件訴訟標的之計算基礎。
然依照鑑定報告,原告所有系爭3樓之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現況已無漏水,且系爭4樓所需修繕費用為71820元與原告提出之修繕費用970000元相距甚遠,故依原告起訴之主張與鑑定報告所載漏水點數量及修繕費用互核,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合理比例至多為17%【計算式:(71820元+91602元)/(970000+1000)=0.168,四捨五入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
況原告係直至鑑定當時,始主張後陽台漏水,要求納入鑑定範圍,使被告未能即時處理,徒增鑑定費用之負擔等語置辯。
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四、就系爭3樓漏水原因及修復方法、費用,經本院囑託財團法人臺灣營建防水技術協進會鑑定,鑑定經過與結果如下:⑴於112年8月14日會同原告先查看系爭3樓房屋,確認鑑定位置為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廚房、後陽台共5處,會同被告再查看系爭4樓房屋,相對應位置為主臥浴室、公共浴室、廚房、後陽台共4處,鑑定範圍:公共浴室(現況有油漆剝落、壁癌、局部潮溼)、主臥浴室(現況有油漆剝落、壁癌、局部潮溼)、餐廳(現況有油漆剝落、壁癌)、廚房(現況有塑膠布覆蓋)、後陽台(現況有油漆剝落、熱水器未裝排風管)(詳鑑定報告書附件二、初勘照片l、2、3、4、5),相對應位置4樓主臥浴室、公共浴室、廚房、後陽台水龍頭皆有水源,廚房、後陽台牆面有明顯壁癌、水痕,4樓管線、浴室有整修過(詳鑑定報告書附件二、初勘照片6、7、8、9、10、11、12、13、14、15、16)。
⑵於112年10月24日會同原告先查看系爭3樓房屋,確認鑑定位置為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廚房、後陽台共5處,會同被告再查看系爭4樓房屋,相對應位置為主臥浴室、公共浴室、廚房、後陽台共4處,鑑定範圍:3樓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廚房、後陽台(現況無滴水),相對應位置4樓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廚房、後陽台,鑑定程序:3、4樓現況拍照、3、4樓尺寸丈量、3樓現況儀器檢測、4樓公共浴室、主臥浴室地坪浸水2小時加色素、4樓廚房洗手台、地面排水孔倒水加色素5次、4樓後陽台地坪浸水2小時加色素,浸水、倒水後3樓儀器檢測,檢測前3樓房屋公共浴室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1、2、3),檢測前3樓房屋主臥浴室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4、5、6),檢測前3樓房屋餐廳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7、8),檢測前3樓房屋廚房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9、10),檢測前3樓房屋後陽台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11、12),檢測前4樓房屋公共浴室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13、14),檢測前4樓房屋主臥浴室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15、16),檢測前4樓房屋廚房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17),檢測前4樓房屋後陽台現況(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18、19、20),水份計檢測前儀器校正(數值需為18%正負1.0以內)(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21),4樓房屋浸水、倒水前3樓房屋現況檢測(水份計檢測)之數值共有16點(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檢測點位置詳附件五、3樓平面示意圖):如下表一,4樓房屋公共浴室浸水2小時加藍色色素(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38、39),4樓房屋公共浴室浸水2小時後放水(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40),4樓房屋主臥浴室浸水2小時加黃色色素(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41、42),4樓房屋主臥浴室浸水2小時後放水(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43),4樓房屋廚房洗手台倒水加紫色色素(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44、45、46、47、48、49),4樓房屋廚房地面排水孔倒水加紫色色素(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50、51、52、53、54、55),4樓房屋後陽台浸水2小時加綠色色素(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56、57、58),4樓房屋後陽台浸水2小時後放水(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59、60),4樓房屋浸水、倒水前3樓房屋檢測(水份計檢測)之數值共有16點(詳鑑定報告書附件四、複勘照片61、62、63、64、65、66、67、68、69、70、71、72、73、74、75、76,檢測點位置詳附件五、3樓平面示意圖):如下表一,4樓房屋浸水、倒水前3樓房屋現況檢測值及4樓房屋浸水、倒水後3樓房屋檢測值檢測前後檢測數值第10點、第ll點、第12點、第13點、第15點前後數值超過20%且前後數值變化超過+2%,表示水份有明顯增加有潮濕現象,浸水、倒水檢測後3樓無直接滴水現象。
⑶系爭3樓房屋是否有漏水?依據初勘及複勘勘查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廚房、後陽台確實有油漆剝落、壁癌等滲漏水現象,惟依據複勘檢測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現況已無漏水,依據複勘檢測廚房、後陽台現況尚有潮溼漏水現象。
⑷3樓漏水之原因是否因4樓漏水所致?系爭3樓房屋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現況已無漏水,依據其油漆剝落、壁癌等滲漏水過現象推估其曾經漏水之原因與相對應位置4樓公共浴室、主臥浴室、廚房等地坪防水層或管線有破損損壞有關(4樓公共浴室、主臥浴室、廚房已整修過地坪防水層重新貼磚及管線),3樓房屋廚房、後陽台依據複勘檢測廚房、後陽台現況尚有潮溼漏水現象,依據初勘及複勘檢測排除4樓給水管滲漏水(本案因初勘及複勘在4樓有水源狀況下,3樓並無24小時經常性滴水,故排除給水管破損),排除4樓廚房排水管滲漏水(本案因複勘檢測倒水檢測後,3樓廚房無直接滴水現象,且3樓廚房滲漏水位置非排水管部位,故排除廚房洗手台、地面排水孔排水管破損),因此本案依據複勘檢測4樓房屋浸水、倒水前3樓房屋現況檢測值及4樓房屋浸水、倒水後3樓房屋檢測值檢測前後檢測數值第10點、第11點、第12點、第13點、第15點前後數值超過20%且前後數值變化超過+2%,表示水份有明顯增加有潮濕現象,本案研判3樓房屋廚房、後陽台漏水原因為4樓房屋後陽台防水層有老化、破損,致使4樓房屋後陽台長期用水時或下大雨雨水潑入時,水份會沿防水層縫隙處往下流滲至4樓樓板滲入而造成內部含水量增加,致使3樓後陽台天花板長期含水量增加,並沿裂縫滲流至廚房天花板,這些水份進而分解水泥內之鈣、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鈉,而這些氫氧化物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俗稱壁癌、白華)及長期生長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而造成潮溼等滲漏水現象。
⑸4樓、3樓之修復方式、費用列出:系爭3樓房屋廚房、後陽台漏水情形修繕方法建議費用概估(從4樓後陽台施作):防護措施(含設備搬遷拆除及復原)、舊有磁磚、水泥砂漿打除運棄(含切割)、1:3樹脂水泥矽漿施作洩水坡度及素地面粉刷整平、隅角及排水管四周快乾水泥填縫及縫隙灌注聚胺基甲酸酯發泡材、門檻防水補強、聚合物水泥系(俗稱水和凝固型或彈性水泥)塗膜防水材(一底三道+補強布3.2kg以上)、舖貼磁磚含黏著材(牆壁可塗油漆)、落水頭拆除更新、完工浸水檢測、零星工料、材料搬運、垃圾清運、廠商管理利潤、營業稅捐,修復費用概估71,820元整(詳鑑定報告書附件七、一),以上連工帶料施工牆面最少施作30cm以上,施工工期約7~10天,以上價格係參考防水廠商訪價之價格(訪價之廠商具有營建防水技術士證照:恆富欣工程有限公司、昱林國際有限公司)。
系爭3樓房屋因漏水所致損害回復費用概估(從3樓公共浴室、主臥浴室、餐廳、廚房、後陽台施作):防護措施(含設備搬遷拆除及復原)、舊有油漆、壁癌刮除或磨除運棄(含施工架)、裂縫灌注環氧樹脂(或聚胺基甲酸脂發泡材、含施工架)、塗膜矽酸質系防水材(一底二道1.5kg以上)(含施工架)、批土油漆(含施工架)、零星工料、材料搬運、垃圾清運、廠商管理利潤、營業稅捐,修復費用概估91,602元整(詳附件七、二),以上連工帶料施工,施工工期約7~10天(建議4樓房屋施作完成確認不漏水再施作3樓房屋部份),以上價格係參考防水廠商訪價之價格(訪價之廠商具有營建防水技術士證照:恆富欣工程有限公司、昱林國際有限公司)。
五、綜上,系爭3樓房屋漏水原因,認定為系爭4樓房屋後陽台防水層有老化、破損,致使4樓房屋後陽台長期用水時或下大雨雨水潑入時,水份會沿防水層縫隙處往下流滲至4樓樓板滲入而造成內部含水量增加,致使3樓後陽台天花板長期含水量增加,並沿裂縫滲流至廚房天花板,這些水份進而分解水泥內之鈣、鎂、鉀等鹽類並與之反應形成氫氧化鈉,而這些氫氧化物由濕氣帶與空氣中之二氧化碳反應後,形成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俗稱壁癌、白華)及長期生長白色膨脹之碳酸鹽結晶體而造成潮溼等滲漏水現象。
是原告依據民法第767條第1項中段規定,請求被告排除侵害,命被告依鑑定報告書附件七、一(即附件)所示方式修繕被告所有系爭4樓房屋,至原告所有系爭3樓房屋不漏水;
及命被告給付原告91602元,及自113年3月2日即民事變更聲明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本判決命被告給付之價額及金額未逾50萬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被告抗辯原告陳報4樓修繕費用為970000元,與鑑定結果為71820元相距甚遠,被告應負擔訴訟費用之合理比例至多為17%乙節,經核此部分係屬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訴訟費用有溢收情事,另由本院將原告溢繳之訴訟費用以裁定返還之,至於本件訴訟費用,仍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處理,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附此敘明。
七、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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