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天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祚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樂樂谷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263號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862,100元(計算式:3,511元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100元/平方公尺=3,862,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969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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