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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
上 訴 人 黃昱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60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6萬4,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2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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