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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40號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羅正璠
羅盛德律師
被 告 顏雅韻
顏一心
顏一忠
顏竣桔(原姓名顏俊吉)
顏文錦
顏一鳴
追加被告 張顏素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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