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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1號
上 訴 人 喻心和
被 上訴人 宋方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僅一部上訴,上訴利益為美金7萬8,000元,依上訴人之起訴日即112年6月30日之臺灣銀行牌告現金賣出匯率美金1元兌換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均同)31.41元為基準,換算為244萬9,980元(計算式:美金78,000元×31.41=2,449,9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7,88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莊佩頴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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