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031,2024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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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黃渟燕
被 上訴人 張嘉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1月1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031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2年12月7日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就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故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1 份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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