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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64號
上 訴 人 張宜臻
被 上訴人 許寶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12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2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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