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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2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庭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徐至強間請求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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