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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霜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廖顯傑
蕭妙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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