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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80號
原 告 黃修齊
訴訟代理人 劉琦富律師
被 告 李長煌
訴訟代理人 郭淑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本件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1月11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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