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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88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游信興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法定代理人 祝惠美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3月27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
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
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0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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