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255,20240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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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5號
上 訴 人 蘇保書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菽蘭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上訴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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