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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41號
原 告 林怡伶
訴訟代理人 江昊緯律師
王仁佑律師
被 告 陳志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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