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216號
上 訴 人 劉玫芳
被 上 訴人 蔡家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