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3322,20240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22號
原 告 林彥辰即兆亞企業社
設新北市○○區○○路000○00號B棟 被 告 瑞峰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祥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11月2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37頁)。

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至51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