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3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文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王雅蕙間因112年度訴字第338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萬236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萬40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