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告蘇銘正
訴訟代理人陳君沛律師
陳立曄律師
齊偉蓁律師
被告王紹明
徐雅棋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黃逸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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