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訴,798,20230901,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9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信成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徐浩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6,0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