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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9號
原 告 呂玉真
訴訟代理人 江百易律師
被 告 秦民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3年7月4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3年7月25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113年9月2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並依被告聲請通知證人劉姵岑到庭為證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董怡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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