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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1號
原 告 洪月霞
訴訟代理人 林天麟律師
林殷廷律師
被 告 張雲雲
韓素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紀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尚有應調查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陳報是否聲請鑑定系爭房屋每月租金市場價額,如是,並應陳報鑑定單位,及將陳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三、被告應於收受原告上開陳報狀繕本後7日內陳報是否同意該鑑定單位,若否,則應陳報建議之鑑定單位,及將陳報狀繕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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