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重家繼訴,9,202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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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

乙○○


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上訴人甲○○、乙○○、丙○○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柒拾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二、上訴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壹佰叁拾元,逾期不補,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訴理由。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並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準用。

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

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

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並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是原告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一致,不超出終局標的範圍者,依首揭規定,訴訟標的價額自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

另民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的為分割,並非以遺產中各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則於分割遺產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自應依全部遺產於起訴時之總價額,按原告所占應繼分比例定之(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228號裁定可參)。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乙○○、丙○○(下稱上訴人3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丁○○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上訴人3人不服本院112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爰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3人補繳下列裁判費,逾期不補,即依法駁回其等之上訴:

㈠、上訴人3人就系爭判決主文第1、2、3、5項聲明不服而提出上訴,其中主文第1項部分,上訴人3人係就系爭判決命上訴人3人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42,958元之剩餘財產差額部分不服,上訴人3人可得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即為942,958元。

主文第2、3、5項部分,係以一訴合併請求確認遺囑無效、塗銷遺囑繼承登記及分割遺產,其訴訟標的雖不相同,惟自經濟上觀之,其訴訟目的均在回復原告對遺產之繼承權,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即原告因分割遺產可得客觀利益定之,故此部分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5,248,258元【計算式:(附表所示總價21,935,991元-942,958元)×原告應繼分1/4=5,248,258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基上,上訴人3人就系爭判決主文第1、2、3、5項聲明不服部分,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為6,191,216元(計算式:942,958元+5,248,258元=6,191,21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3,570元。

㈡、上訴人甲○○並就系爭判決主文第4項命其應給付原告311,942元部分聲明不服,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311,94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0元。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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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編號 類型 財產項目 權利範圍、股數或本院認定價值(新臺幣) 1 土地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實踐段449地號) 鑑定價額: 5,558,382元 2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重測前實踐段449之2地號) 鑑定價額: 13,178元 3 宜蘭縣○○鄉○○○ 段000地號(重測前實踐段608地號) 鑑定價額: 2,260,605元 4 房屋及土地 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弄0號2樓建物(三重區永安段8186建號)暨坐落同段553之9地號土地、鄰近之同段552之7地號土地 鑑定價額: 12,167,910元 5 其他 車牌號碼0000-00汽車(廠牌:國瑞、出廠日期:97年) 50,000元 6 存款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定存) 1,500,000元 7 國泰世華銀行000000000000帳戶 139,338元 8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帳戶 49,683元 9 保險 南山人壽保單(保單編號:Z000000000)保單價值準備金 196,895元 總價 21,935,99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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