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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永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麥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秀娟間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476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不合。
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下同)3,897,178元(計算式:1,631,452元-181,452元=145萬元;
145萬元+2,447,178元=3,897,1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9,415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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