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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35號
上訴人謝老故
被上訴人李超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535號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0萬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2,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3 年8 月5 日
書記官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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