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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35號
上 訴 人 許〇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〇成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6萬9,2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4,51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若美
法 官 趙悅伶
法 官 王玲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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