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金,241,202309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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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241號

原 告 謝玉慧
訴訟代理人 黃逸哲律師
複代理人 許語婕律師
被 告 林信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2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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