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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金字第44號
上 訴 人 黃瑞香
被 上訴人 邱羽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6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另上訴人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附繕本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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