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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亡字第87號
聲 請 人 周業升
相 對 人
即 失蹤人 周基郎
上列聲請人聲請周基郎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周基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街0巷0號4樓之2)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周基郎(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下逕稱其名)為80歲以上之人,因行方不明,自民國109年10月8日起離家,並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已逾3年,爰依民法第8條、家事事件法第155條等規定聲請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或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於失蹤滿3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但失蹤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項、第130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口名簿、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為佐(見本院卷第17至21頁),並有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新北殯館字第1124993109號函、臺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北市殯儀二字第1123014609號函、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保普老字第1260172610號函等件為憑(見本院卷第31至35頁),堪信聲請人主張周基郎於109年10月8日經列為失蹤人口時已逾80歲,失蹤已逾法定期間等情為真正,其聲請核與前開條文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家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孟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雅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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