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全字第14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李憲凭
相 對 人 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明旺
相 對 人 陳素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就東奇環保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關於「陳素錦」之記載,應更正為「翁明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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