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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56號
聲 請 人 劉煥銘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二年三月十七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零柒萬玖仟壹佰貳拾陸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2年3月17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資遣費新台幣(下同)1,079,126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112年3月17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一、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
二、資方應給付107萬9,126元予勞方,並以112年7月20日為第1期,1個月為1期,分36期給付,除第1期應給付3萬1元外,其餘各期均應給付2萬9,975元,遇休息日則順延至次一工作日,匯入勞方之原薪資轉帳帳戶,一期未付視為全部到期,資方給付之金額,應按本調解方案1之次序抵充之。
……」,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未給付之1,079,126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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