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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執字第85號
聲 請 人 陳慧如
相 對 人 廖偉志即芮吉國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二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關於第五期至第七期金額合計新臺幣參萬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112年2月22日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7萬0,747元,惟相對人僅給付4萬0,747元,其餘款項3萬元則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2年2月22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新臺幣7萬747元,並自112年3月10日為第1期,並以每個月為1期,除第1期給付1萬747元外,其餘各期均為1萬元,遇休息日順延至次工作日,並匯入勞方之薪資轉帳帳戶,且一期遲延或未付視為全部到期。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
又相對人僅給付4萬0,747元,其餘款項3萬元則迄今仍未給付,亦有聲請人之薪資轉帳帳戶交易明細、本院辦理民事電話查詢登記表等件附卷可參。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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