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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小字第9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耀明新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原耀明新創能源有限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施梅櫻
代 理 人 謝銘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佳穎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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