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原 告 Casanares Charilyn Gulani
訴訟代理人 郭宜甄律師
被 告 陳國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切結書無效事件,係屬勞動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