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補字第315號
原 告 王李彩杏
訴訟代理人 吳麗如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世合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55,68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020元(計算式:6,060元×1/3=2,0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