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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蕭筱臻
訴訟代理人 楊國薇律師(法律扶助)
被 告 美商費雪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費雪
訴訟代理人 張家榛律師
陳怡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二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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