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訴,138,202407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38號
原 告 張永念

被 告 首都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年○月○○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千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劉雅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