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PCDV,112,勞訴,161,2024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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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勞訴字第161號
原 告 曾恩怡


被 告 汎得科技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中關於「伍佰肆拾萬零伍捌零貳元」記載,應更正為「伍拾肆萬零伍佰零貳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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